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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中,问题早就埋下了伏笔。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让案件陷入了僵局。依据法律规定,股东需如实出资,若虚假出资则要承担相应责任,而本案中被执行人原始股东是否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并不明确,这给案件的推进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适用争议。
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他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随后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王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同时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相比最初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实现了从“执行不能”到“全额回款”的巨大转变。
结合陕西办案经验,在这类执行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律师要善于运用调查令等合法手段,获取关键证据,像本案中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和工商档案,找到了股东虚假出资的证据。同时,要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以诉促执等策略,推动案件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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