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这起合同诈骗案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X与吴某、谢X、陈X(已故)等人,以共同投资举办“中国新歌声”等系列明星演唱会为由,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演出合同,骗取巨额投资款。周X被指控的核心事实包括:2017年4月底,其冒充“中国新歌声”项目执行总监,以举办“中国新歌声-浦江演唱会”为名,与贾X、余X、洪X签订合同,骗取投资款人民币161万元。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周X陆续归还145万元。此外,周X还被指控参与了其他演唱会项目的共同诈骗。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周X在“浦江演唱会”项目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公诉机关认为,周X冒充项目执行总监,骗取投资款,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而贾琦律师认为,在涉案的“浦江演唱会”项目中,周X虽有一定程度的夸大宣传,但项目本身曾进行过初步接洽和筹划,并非完全虚构,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明确故意。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项目确实有过初步的筹划,并非完全子虚乌有,采纳了贾琦律师的意见,认为周X在这一项目中主观故意并非如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那样强烈。
争议点二:周X案发前归还大部分款项的行为性质
公诉机关强调周X的诈骗行为,忽略了其归还款项的情节。贾琦律师指出,在案发前,周X已主动向被害人归还了绝大部分款项(145万元),其行为更接近于民事履约不能后的债务纠纷处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法院认同了这一观点,认为周X的还款行为体现了其一定的悔意和对债务的处理态度,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争议点三:周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
公诉机关将周X与其他主犯同等看待,认为其涉案数额巨大。贾琦律师则认为,周X在其他被指控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参与程度及非法所得均有限,与其他主犯存在明显区别。法院经审查认定,周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与主犯有别。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认定被告人周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量刑关键点上,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用后合同款项偿还前合同债务”情节的定性意见,认定周X在案发前已归还大部分款项,其诈骗数额应仅以未归还的16万元认定,属于“数额较大”范畴,而非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的“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综合考虑周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周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刑期显著低于同案其他主犯(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十一年有期徒刑)。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合同纠纷时,当事人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尤其是涉及款项往来、项目筹划等方面的证据。如果不幸卷入刑事指控,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够从专业的法律角度分析案件,精准识别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自身也要积极配合律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积极退赔,展现悔罪态度。
结尾
这起合同诈骗案最终实现了大幅降低被告人刑期的辩护效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贾琦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专业,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和对刑事辩护领域的深耕,让他在本案中精准识别案件的关键问题,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结合当事人积极退赔、作用地位次要等关键量刑情节,进行了有力辩护。贾琦律师被评为“砀山县优秀律师”及“安徽省县域律师领军人才”,这些荣誉正是他专业能力的体现。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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