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8月1日,来自四川省XX县的李XX开始在建筑公司承建的西藏康马县XX项目从事平地机驾驶工作。同年11月4日,李XX在工地为平地机加油时不慎摔伤,因初期伤情未明显显现,于11月7日才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市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XX所受伤害为工伤。然而,建筑公司不服该认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工伤认定证据不足,请求撤销该决定。一审法院以“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记录”为由,判决撤销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李XX委托了自2020年开始在西藏日喀则执业的卓玛律师提起上诉。接案后,卓玛律师首先仔细研究了一审的全部卷宗材料。有着承办逾500起案件实务积淀的她,敏锐地发现证人杨XX(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属)的一审证言存在矛盾之处,其客观性存疑。为了进一步补强证据,她积极开展调查,收集到了通话录音。这份通话录音形成于工伤事件发生后的一段时间,以电子音频的形式存在,内容显示建筑公司知晓并认可李XX工伤的事实。
在二审过程中,卓玛律师不仅提交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还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指出建筑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XX受伤非因工作原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结合医学常识及务工人员实际情况,说明李XX因内伤延后就医的合理性,并强调仲裁裁决已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卓玛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筑公司未完成举证义务。在结案前,卓玛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号:(2025)藏XX行终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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