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法律规定遗产应依法由继承人合理分割,但实际操作中却常面临诸多难题。本案中,原告A与被告B、C系兄弟姐妹关系,父母D、E于2018年9月29日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被告B为监护人。父亲D于2019年8月5日去世,母亲E于2021年12月6日去世。原告认为被告B作为监护人,掌控了父母的全部财产,却未向其他继承人公开,且在父母去世后侵占遗产。原告曾就部分遗产提起另案诉讼并获调解,但尚有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等未分割,遂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未分割遗产66万余元及丧葬费、抚恤金。被告B辩称,两被继承人的钱全部用于丧葬费、医疗费、保姆费、原告回南京的费用及日常开销,已无遗产,被告C同意B意见。这里存在着证据获取困难、遗产范围界定不清等问题,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徐正杨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首先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流水,逐笔核对2018年9月至2023年间的收入和支出,成功计算出被告实际取款总额1,405,426.83元,为案件胜诉奠定了证据基础。接着,针对被告主张的129万余元支出(医疗费、护工费、丧葬费、原告回宁费用等),律师逐项调查,对合理部分予以认可(如医疗费、护工费),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如丧葬费虚张666,593元)提出异议,最终酌情认定合理支出,将余额认定为可分割遗产。同时,律师准确区分了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存款(属遗产)与丧葬费、抚恤金(属死后待遇,但已混同计算账户)的性质,推动法院将账户余额整体作为遗产处理。在被告长期控制财产、原告身处外地的情况下,律师通过诉讼程序强制调取银行流水,打破了信息不对称局面。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B实际取款1,405,426.83元,扣除其为两被继承人实际支付的各项合理支出1,293,216.83元后,余额112,210元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应由三位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判决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37,403元,支付被告C37,403元。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负担8,704元,两被告各负担848元。原告原诉请分割66万余元,法院经核算认定可分割遗产为11万余元,原告分得约3.7万元。
结合江苏南京办案经验,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时,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律师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才得以掌握关键证据。同时,要准确区分遗产范围,避免将不属于遗产的部分纳入分割范围。在质证时,要对对方主张的支出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理支出得到认可,不合理支出被剔除。此外,在遇到当事人取证困难的情况时,要善于利用诉讼程序,通过法院的力量获取证据,打破信息壁垒,为案件的胜诉创造条件。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