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是某科技公司的经理。2016年3月29日,黄某与李某、张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李某、张某向黄某借款100万元,同时王某、赵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某依约放款,但借款到期后,李某、张某并未偿还借款。黄某以“借款逾期未还”为由,向大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其诉求清单包括:偿还本金及利息106万元;支付逾期利息;赔偿律师费2万元;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即被申请人)虽未答辩、未举证,但从一般逻辑推测,可能存在的抗辩理由有:认为借款利息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律师费的赔偿要求不予认可;或者试图减轻担保人的连带责任等。
王策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关于借款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借款担保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贷关系和担保关系均依法成立。
2.利息的合法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中,仲裁庭依法将利息调整为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借款人应按此标准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
3.律师费的承担:《借款担保合同》中若明确约定了因借款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那么在出借人实际发生且合理的律师费范围内,违约方应当赔偿。本案中,黄某实际发生的律师费5000元,有相关票据等证据支持,应予以支持。
4.担保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保证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王某、赵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李某、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综合以上几点,最终的法律结论是:被申请人构成违约,应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合法利息及逾期利息、赔偿合理的律师费,担保人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大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李某、张某偿还申请人黄某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赔偿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被申请人王某、赵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23490元,由四被申请人连带承担23138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生效。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借贷行业中,一些借款人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借款利息可以随意约定,或者试图逃避还款责任和律师费的承担;部分担保人也对自身的连带保证责任认识不足。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明确了合法的借贷利息范围、律师费的承担依据以及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这里可类比为借款人)来说,应严格遵守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款,避免违约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对于劳动者(这里可类比为出借人)而言,在出借资金时,要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利息、违约责任等条款,以保障自身权益。
王策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王策律师能够收集整理与借款合同、放款凭证、律师费票据等相关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仲裁提供有力支持。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借款合同的效力、利息的合法性、担保人的责任等进行精准判断。在庭审策略上,即使被申请人缺席审理,王策律师依然能够充分阐述我方观点,有力反驳可能存在的抗辩理由,最终赢得仲裁的全面胜利。
借款无小事,每一笔资金的背后都蕴含着信任与责任。王策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出借人捍卫了合法权益,也为借贷市场的公平正义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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