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王某某与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用工单位。2021年11月26日,王某某在上班前换衣时突发疾病死亡,人社局认定视同工伤。但存在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派遣资质,将王某某二次派遣至内蒙古某某特种钢管公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二是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王某某家属以维护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相关公司承担责任,诉求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公司方提出了诸多抗辩理由。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称与王某某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亡待遇;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则辩称自己无过错,不应对王某某的工亡承担连带责任。
杨洋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生效判决已确认王某某与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2.工伤保险的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应由用人单位按标准全额支付工亡待遇。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应承担全部工亡待遇。
3.违法派遣的连带责任: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派遣资质却进行二次派遣,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相关法律,用工单位违法二次派遣,对劳动者损害应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公司方的行为构成了未履行法定责任,王某某家属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亡待遇,且两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4316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合计919844元;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
在劳动用工领域,企业存在一些常见的错误认知。部分企业认为可以随意进行派遣,不重视工伤保险的缴纳,甚至试图否认劳动关系以逃避责任。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明确了,生效判决固定的劳动关系不容否认,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需全额支付工亡待遇,用工单位违法派遣要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规范派遣行为,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者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在遭遇工伤等情况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杨洋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精准锁定违法二次派遣这一核心争议,夯实了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用工过错的完整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清晰论证公司方的违法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有力反驳了公司方“无劳动关系”“无过错”等抗辩,稳定推进程序。最终为工亡家属争取到了全额的工亡待遇,最大限度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劳动工伤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91万余元的赔偿,不仅是对工亡家属的经济补偿,更是对违法用工行为的有力制裁。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