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保险的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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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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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团体意外保险的概念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基本上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都是一样的。现在有很多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都会直接给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保险,这不仅是赠予员工的一种福利,也是公司和员工之间的一种平衡手段,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团体意外保险的概念是什么

一、团体意外保险的概念是什么?

团体意外保险,全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

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

现代企业发展的步伐飞速前进,在大型的新型企业中,各个部位环节莫不是人在发挥作用。单独的个体运作构建了庞大的企业发展和扩张。 在人性化,归属感,以人为本这类关键词成为社会人文环境大方向的今天,企业如何更好的留住员工的心,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员工的归属感,也成为一个领导者必须思考的课题。

团体意外保险不单单是一项简单的员工福利,也是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平衡手段。当员工不幸发生意外伤害时,尤其是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时,让团体意外保险为公司转嫁风险,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以达到双方平衡目的。

二、保障项目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投保条件

1、投保人:凡合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正式在职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短期工)或团体会员(以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团体除外)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或团体会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10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被保险人:凡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含18周岁及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或团体会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但必须在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人员清单之列。

大家可以按照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来理解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两者不同的就是团体意外保险的投保对象是针对合法的团体、事业单位等,不能以个人的身份参加保险。而且要求同时参保的人必须在十人以上,投保时也得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才可以,对年龄的要求是18周岁到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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