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合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从事广告业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国际货运代理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印刷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它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电信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跨省区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经营省区内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外资;经营跨省区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省区内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外资企业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外方 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 外方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
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外国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外资企业的注册肯定会有资金的限制条件,如果有关的企业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那么自己的企业经营就会无法开展,所以自己要积极的进行处置,这样企业的发展才会有着重要的法律保障以及资金支持,国外企业的发展才会有着重要的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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