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在陕西汉中,XX公司与钢管租赁站的租赁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后,XX公司未履行支付租赁费及违约金的义务,钢管租赁站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钢管租赁站以XX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张X未实缴增资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为由,申请追加张X为被执行人,法院作出追加裁定,张X不服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在此案中,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唐瑞律师接受钢管租赁站的委托参与诉讼。唐瑞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数百件,尤其在经济纠纷的诉讼与执行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近百件,专精于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案件。作为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调解员、惠诚(西安)律所执行团队、合同事务部负责人,唐瑞秉持着为当事人高效回款,解决胜诉难兑现问题的执业理念。
庭审中,面对张X主张已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出资期限未届满享有期限利益,且XX公司对总包单位享有到期债权并已达成执行和解的观点,唐瑞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张X仅提交营业执照、公司账户信息,未完成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并且通过收集XX公司通过张X家属、员工账户流转资金的证据,让张X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于张X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说法,唐瑞依据法律规定,强调XX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张X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针对张X主张的XX公司对总包单位的到期债权及和解协议,唐瑞通过与总包单位沟通,获取其明确否认欠款的证据,证明相关和解协议未获总包单位确认,无法律约束力。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X负担。唐瑞凭借自己丰富的同类案件经验和专业能力,成功解决了一人公司股东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这一法律实务中的痛点与难点,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展现了其在陕西汉中地区处理此类经济纠纷案件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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