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合作的复杂网络中,意外事件如潜藏的礁石,随时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困境。2018年10月17日,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期合作,在运输物料的途中,意外突然降临。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驾驶员胡X操作不当,致使货车失控,搭乘该车的原告祁X及同车乘员付X均受不同程度损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虽曾承诺负责治疗费用,但在支付部分费用后便不再理会。原告祁X在证据极其欠缺的情况下,面临着艰难的维权之路。此时,云南昆明满林强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素养介入此案。
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深耕工伤(工亡)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尤为专精于工伤不予认定案件。他秉持着“法律是工具,利益最大化是目的”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接手此案后,满林强律师首先对本案法律关系进行了细致梳理。《侵权责任X》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最大的难题在于事实部分的认定,若无法确定事发情况,后续的赔偿便无从谈起。
满林强律师重新筛查本案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他深入挖掘,最终让三位证人出庭作证,清晰地说明了事发时的基本情况。同时,将与被告通话的录音作为证据提交,进一步辅助证明本案事实。在法庭上,满林强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辩论能力,据理力争。他指出,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货及退货的运输费均由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胡X作为该公司租赁合同出租方的负责人派遣其侄子胡X辉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料,应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同理,胡X到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说明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履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的收退货义务。因此,胡X辉驾驶不当造成原告付X受伤的损害后果,应当由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2019年07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祁X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12959.93元。满林强律师凭借其严谨的态度、专业的能力,在证据极其欠缺的情况下,成功为原告扭转局面,反败为胜,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利益。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自己的执业理念,为法律行业树立了专业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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