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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XX隧道公司项目部签订《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建相关隧道出口段路基土石方工程。20XX年双方签订《工程最终结算协议》,确认尚需支付工程款及暂扣质保金数额。结算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及质保金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损失及退还质保金,被告则主张已支付完毕。
肖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案件120余件,尤其擅长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案件。接手此案后,他指导原告收集了《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最终结算协议》等核心证据。他逐页比对两份结算协议,发现第一次结算存在漏项,第二次结算才最终确认金额,这一发现有力驳斥了被告“已支付完毕”的主张。肖康律师执业虽不久,但在处理建设工程案件中已积累了丰富经验,就像此次比对结算协议,为后续诉讼奠定了基础。
在核对付款时,肖康律师逐笔核对付款凭证、扣款明细,发现被告计算的付款总额与结算协议确认的应付总额存在585,613.98元的差额,该差额即为实际欠付金额。肖康律师执业以来已处理过上百份类似的付款凭证,凭借丰富的经验准确找到了关键问题。
为了证明二被告应共同承担支付责任,肖康律师通过工商信息查询、项目资料比对,向法庭充分论证二被告存在法人人格混同。肖康律师担任律所网络团队负责人,凭借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成功让二被告在庭审中自认共同承担责任。
最终,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告开具发票后30日内支付工程款585,613.9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肖康律师凭借专业的审查和论证,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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