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海口市XX区发生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被告人罗XX通过微信朋友圈售卖假冒茅台集团旗下“贡酒”“天朝上品”等白酒给王XX等人,王XX在其商行将购得的假冒白酒对外零售,执法人员从王XX处查扣部分假冒白酒,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公诉机关以此指控二人,当事人面临较重刑罚,陷入困境。
此时,朱晨阳律师接手此案。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经验丰富。朱晨阳律师首先仔细审查罗XX的微信朋友圈广告内容,发现其广告用词模糊,存在诱导消费者的嫌疑,通过与罗XX本人核对,确认广告内容的真实意图,这为后续辩护中说明罗XX主观故意程度提供依据。接着,朱晨阳律师锁定王XX进货与销售的日期,通过调取其商行的销售记录和进货单据,发现王XX在部分时间段销售数量异常,进一步调查发现是因促销活动导致,并非刻意大量销售假冒商品,这一发现为减轻王XX罪责提供支撑。之后,朱晨阳律师调取罗XX与王XX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二人在交流中未明确提及商品为假冒,侧面反映出王XX可能并非明知是假冒商品而销售。
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案件材料的朱晨阳律师,在审查相关单据笔迹时,发现部分进货单据上的签名与王XX本人笔迹存在差异,通过笔迹鉴定,确认部分单据可能存在伪造情况,这对案件事实认定起到关键作用。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朱晨阳律师,还申请气象数据,发现王XX商行所在地区在部分销售时间段因恶劣天气导致客流量减少,从而影响销售数量,进一步证明王XX并非大规模销售假冒商品。此外,朱晨阳律师申请调查令调取商行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实际入库数量与销售记录存在差异,这为案件证据链的完整性提供补充。最后,朱晨阳律师调取王XX的考勤记录,证明其并非时刻在商行经营,部分销售行为可能并非其本人所为。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采纳了朱晨阳律师提出的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法定从宽条件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罗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XX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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