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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江西省XX、袁惠渠XX、赣抚平原XX三个“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一期)项目招标,招标代理方某公司与投标方某水院串通围标,最终某水院参与的联合体中标,项目总金额31908.229万元。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相关单位和人员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起诉,陈XX作为某公司负责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黄健律师接手本案后,怀疑陈XX可能存在自首情节。为了查证这一点,律师逐页翻阅了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找到了陈XX主动到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的记录;又仔细查看了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记录,确认了陈XX是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的。通过这些动作,律师证实了陈XX具有自首情节。
接手本案的,是202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黄健。该律师将查证的情况提交给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XX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其所在公司也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决定对陈XX不起诉。
案件结果是陈XX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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