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秦XX、闫XX、王XX三人的房屋被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二被告依据规划部门的违法建设认定函实施强拆,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确认规划部门的违法建设认定函及强拆行为均违法。原告申请行政赔偿,因对赔偿答复不满,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此时,2016年执业的李超律师接手了此案。从业十余年,他专注政府法律顾问、行政处罚、土地征收与补偿、国企合规等领域,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在审查案件时,李超律师首先对案涉房屋的用地审批情况进行了详细审查。他发现案涉宅基地及房屋1994年已取得合法用地审批和使用权证,而城乡规划法2008年才实施,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初步判断案涉建筑并非违法建筑。为了进一步验证,他调取了当年的审批文件和相关档案资料,这一发现为后续的诉讼策略奠定了基础,明确了以合法建筑为核心的辩护方向。
接着,李超律师对被告高新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赔偿答复书》所依据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他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报告,发现该评估机构选定未履行法定协商或法定程序。为了证实这一异常,他查阅了相关的评估程序法规,并与评估机构沟通,获取了评估过程的详细记录。这一发现使得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为否定被告的赔偿依据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查证过程中,李超律师作为陕西省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凭借其专业身份和丰富经验,对一审委托的司法鉴定报告进行了深入审查。他发现鉴定人员对二被告的异议已作出合理解释,且二被告未申请重新鉴定。他通过与鉴定人员沟通,获取了详细的鉴定过程说明和相关数据,确认该报告可作为赔偿依据,进一步巩固了原告的诉求。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被告需向秦XX、闫XX、王XX赔偿各项损失100XXXX6200元。李超律师凭借在行政法领域的深耕细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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