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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昌联律所执业期间,梁国权律师曾接手一起规划行政管理案件。郭先生获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申请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之后申请报建却被市资源局以用地位于规划道路及其退让范围内为由不予批准。郭先生认为相关规划违法,遂诉至法院。这里存在的疑难之处在于,《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微调)》的合法性认定以及郭先生土地使用权益的保障问题。从法律角度看,市资源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需有合法依据,而郭先生的土地使用证是其合法权益的凭证,两者之间存在矛盾。
梁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他仔细研究了郭先生的土地使用证、市资源局的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以及相关规划文件。为了获取更有利的证据,梁律师还向相关部门调取了规划调整的审批文件和过程记录。在庭审中,梁律师围绕市资源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有力辩护,指出其依据的规划文件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同时,强调郭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市规划局批准实施的《控规(微调)》行为违法,市资源局应对郭先生无法按土地使用证规定用途使用土地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补偿。与一审相比,二审维持原判,保障了郭先生的合法权益。
结合广东中山的办案经验,在这类规划行政管理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律师要善于从多个渠道获取相关文件和记录,以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在法律适用上,要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对于类似案件,律师应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及时提出异议和诉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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