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不知情取款人会判多久
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也日益呈现出专业化、跨区域性、集团化之趋势。电信诈骗犯罪行为多由分工协作而成,往往分为“一线”、“二线”、“三线”等不同阶段,涵盖了购买设备、拨打电话、群发短信、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行为过程。显然,如果各阶段行为主体之间存在共谋或犯意联络,则均构成诈骗罪无疑。但是实践中,为了逃避侦查,电信诈骗犯罪中的取款、转移赃款等行为往往由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外的多个地方的专门取款人完成,由此产生了帮助取款行为的罪名认定问题。但是,目前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关注与研究尚属空白,司法实践中关于这一问题也存在较大争议。
帮助取款行为之罪名判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如何理解帮助取款人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明知及明知在罪名认定中的地位,如何认识明知与共谋、犯意联络的区别与联系;
二是帮助取款行为与电信诈骗犯罪实行行为的关系如何,帮助取款行为究竟是电信诈骗犯罪行为完成、犯罪既遂之后的后续赃款处理行为,还是电信诈骗的延续行为或必要组成行为,抑或其本身就是电信诈骗犯罪的实行行为;
三是如何准确理解《解释》第7条中的诈骗罪共犯,能否将帮助取款行为直接解释成是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的行为。
电信诈骗犯罪中,多数情况下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对具体由哪一个取款人帮助取款确实不知情,但对于有取款人帮助取款这一事实是有概括的认识的。在有些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直接联系取款人帮助取款的案件中,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甚至对于帮助取款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都有认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电信诈骗犯,在我们的生活中会时有出现,所以自己要加强此类问题的预防意识,减少自己被骗的机会,但是具体的问题处置,有关的当事人还是需要求助于警方这样自己的额利益维护才会有着现实意义,但是操作的过程会让许多人打退堂鼓。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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