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机关中有批捕权的是哪个部门

最新修订 | 2024-03-03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77人
专家导读 有批捕权的司法部门是各地的人民检察院,也就是公安机关在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了以后,需要递交相关的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请批捕,人民法院认为不予批捕的,公安机关就必须要放人或者采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这些强制措施,不能还将犯罪嫌疑人拘留在指定的地点。

在我国司法机关中有批捕权的是哪个部门

一、在我国司法机关中有批捕权的是哪个部门?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很显然,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批捕权被赋予了检察机关。

批捕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配置直接关系刑事司法是否公正。由于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权威性作用和决定性影响,批捕权与审判职能相适应,并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因而由审判机关行使批捕权具有重要意义。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不能享有批捕权,否则,不仅会打破作为现代诉讼程序核心机制的控、辩双方的平衡性,而且也容易使该项司法权力成为失去制约的法外特权,导致刑事司法严重不公。

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哪些?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我国的司法机关就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三个部门之间的工作和职责相互制约又相互独立。应该说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当中是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的,其实若非情况特殊,公安部门身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采取刑事拘留之前就知道当前的情况是不适用于逮捕的,但也必须要报批检察院批准。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2千字,阅读时间约11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6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在我国司法机关中有批捕权的是哪个部门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7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6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3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7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2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8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2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0****24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0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4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1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7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3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2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78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批捕是哪个部门批捕里?
司法机关在做出批捕决定时需要由检察院进行批准的,那么检察院在做出批捕决定时也是会根据公安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和材料来确定的,如果说检察院认为证据比较充分也是会做出批捕决定,在检察院的批捕决定通过后也是会由公安机关来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措施。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承包地挖鱼塘是否需国土部门审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搞养殖业,浙江义乌人吴某在自家承包的耕地上挖了几口鱼塘,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原来,吴某擅自挖塘的行为破坏了农用地的耕作层,使土地失去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此遭到义乌市检察院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指控。案情回放2006年8月,吴某向义乌市江东街道白莲塘村承包了一处名叫“朱村陇”的地块。这一地块内有两口池塘,商定每年的承包款为1000元,吴向阳一次性支付了10年租金,准备在这里经营养殖业。但吴某嫌地块内的两口池塘不够用。承包协议生效后,他雇人在池塘周边的耕地上又挖了3口鱼塘。义乌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经测算,吴某在“朱村陇”挖塘的占地面积约17.12亩,其中耕地面积约14.31亩。吴向阳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私挖水塘进行非农业开发,导致耕地中的土壤耕作层被破坏,已失去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所幸被挖泥土没有外运,也没有掺入其他渣石等物,有恢复耕作能力的可能。事发后,吴某主动将破坏的农田恢复原状。法官析案目前,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1.40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因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较为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破坏耕地行为。《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342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本案当事人虽然是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私挖了鱼塘,但他的行为已导致了耕地被破坏,且面积达14亩,已触犯我国刑法。为此,法官提醒,即使是自己的承包地,也不得随意改变耕地用途,否则都有可能触犯法律。(浙江法制报)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16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承包地挖鱼塘是否需国土部门审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搞养殖业,浙江义乌人吴某在自家承包的耕地上挖了几口鱼塘,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原来,吴某擅自挖塘的行为破坏了农用地的耕作层,使土地失去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此遭到义乌市检察院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指控。案情回放2006年8月,吴某向义乌市江东街道白莲塘村承包了一处名叫“朱村陇”的地块。这一地块内有两口池塘,商定每年的承包款为1000元,吴向阳一次性支付了10年租金,准备在这里经营养殖业。但吴某嫌地块内的两口池塘不够用。承包协议生效后,他雇人在池塘周边的耕地上又挖了3口鱼塘。义乌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经测算,吴某在“朱村陇”挖塘的占地面积约17.12亩,其中耕地面积约14.31亩。吴向阳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私挖水塘进行非农业开发,导致耕地中的土壤耕作层被破坏,已失去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所幸被挖泥土没有外运,也没有掺入其他渣石等物,有恢复耕作能力的可能。事发后,吴某主动将破坏的农田恢复原状。法官析案目前,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1.40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因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较为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破坏耕地行为。《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342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本案当事人虽然是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私挖了鱼塘,但他的行为已导致了耕地被破坏,且面积达14亩,已触犯我国刑法。为此,法官提醒,即使是自己的承包地,也不得随意改变耕地用途,否则都有可能触犯法律。(浙江法制报)
我国承包地的鱼塘是否要经过国土部门审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搞养殖业,浙江义乌人吴某在自家承包的耕地上挖了几口鱼塘,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原来,吴某擅自挖塘的行为破坏了农用地的耕作层,使土地失去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此遭到义乌市检察院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指控。案情回放2006年8月,吴某向义乌市江东街道白莲塘村承包了一处名叫“朱村陇”的地块。这一地块内有两口池塘,商定每年的承包款为1000元,吴向阳一次性支付了10年租金,准备在这里经营养殖业。但吴某嫌地块内的两口池塘不够用。承包协议生效后,他雇人在池塘周边的耕地上又挖了3口鱼塘。义乌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经测算,吴某在“朱村陇”挖塘的占地面积约17.12亩,其中耕地面积约14.31亩。吴向阳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私挖水塘进行非农业开发,导致耕地中的土壤耕作层被破坏,已失去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所幸被挖泥土没有外运,也没有掺入其他渣石等物,有恢复耕作能力的可能。事发后,吴某主动将破坏的农田恢复原状。法官析案目前,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1.40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因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较为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破坏耕地行为。《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342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本案当事人虽然是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私挖了鱼塘,但他的行为已导致了耕地被破坏,且面积达14亩,已触犯我国刑法。为此,法官提醒,即使是自己的承包地,也不得随意改变耕地用途,否则都有可能触犯法律。(浙江法制报)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批捕是哪个部门批捕里执行的?
批捕是当地的公安机关执行的一项权利。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承包地挖鱼塘是否需要国土部门审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搞养殖业,浙江义乌人吴某在自家承包的耕地上挖了几口鱼塘,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原来,吴某擅自挖塘的行为破坏了农用地的耕作层,使土地失去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此遭到义乌市检察院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指控。案情回放2006年8月,吴某向义乌市江东街道白莲塘村承包了一处名叫“朱村陇”的地块。这一地块内有两口池塘,商定每年的承包款为1000元,吴向阳一次性支付了10年租金,准备在这里经营养殖业。但吴某嫌地块内的两口池塘不够用。承包协议生效后,他雇人在池塘周边的耕地上又挖了3口鱼塘。义乌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经测算,吴某在“朱村陇”挖塘的占地面积约17.12亩,其中耕地面积约14.31亩。吴向阳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私挖水塘进行非农业开发,导致耕地中的土壤耕作层被破坏,已失去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所幸被挖泥土没有外运,也没有掺入其他渣石等物,有恢复耕作能力的可能。事发后,吴某主动将破坏的农田恢复原状。法官析案目前,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1.40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因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较为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破坏耕地行为。《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342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本案当事人虽然是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私挖了鱼塘,但他的行为已导致了耕地被破坏,且面积达14亩,已触犯我国刑法。为此,法官提醒,即使是自己的承包地,也不得随意改变耕地用途,否则都有可能触犯法律。(浙江法制报)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16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6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哪个部门会批捕犯人?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哪个部门会批捕犯人?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是由哪个部门审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食品检验与食品监管关系非常密切,有效的食品监管工作往往依赖于食品检验的结果。为了增强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应当对食品检验机构设定资质要求。根据本条规定,除了可以按照认证认可规定取得资质外,还可以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取得资质。目前我国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取得有以下几种:

一,按照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取得的认可。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十八条规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查、检测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
第四十四条规定:认可机构应当在公布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完成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评审,作出是否给予认可的决定。因此,食品检验机构取得资质的途径之一是取得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资质认可。目前国家认监委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现有的认可机构进行调整,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认可机构,履行国家认可职责,检验机构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

二,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资质。产品质量法
第十九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因此,食品检验机构取得资质的另一途径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实践中,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商务、粮食、科技等部门对有关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考核,赋予资质。另外,根据标准化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三,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资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因此,食品检验机构取得资质的另一途径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公路工程建设由谁批准?是立项审批部门?还是设计批复部门?还是行业主管部门?
[律师回复] 公路工程建设不能简单地说该工程项目的建设由某哪个部门批准,而是需要层层审核的。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如下:  ⒈根据长远规划或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  ⒉根据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也称设计计划任务书,下同);  ⒊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进行现场勘测,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  ⒋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⒌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⒍进行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⒎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开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⒏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的规程和规定,坚持正常施工秩序,做好施工记录,建立技术档案;  ⒐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竣工验收。  以上程序,在符合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交叉;小型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并免一些程序。  根据以上程序,决策阶段的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由发改委审批;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初步设计与施工许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也有相应的要求,比如施工许可证必须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方可申请办理。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哪个部门可以批捕犯人?
人民检察院可以批捕犯人。因为实际上根据法律当中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前的话是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的,而在此之前是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活动,所以公安机关侦查之后,认为需要采取批评逮捕的措施的话,就需要由检察院来决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6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哪个部门能够批捕犯人?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哪个部门能够批捕犯人?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因为很多巧合一个亲戚成了嫌疑人,而且是性质很恶劣的绑架杀人,杀的人还是一个小孩子,其实亲戚人很好的,当时都很震惊。本来就是枪毙的罪,不知怎么回事判了无期,可是前几年突然找到真正的嫌疑人了,就这样莫名的成了村里面最让人害怕和看不起的人,很受伤现在也没有什么谋生的本领,这应该是错误逮捕吧,想问一下错误逮捕国家赔偿标准,具体哪个部门赔偿呢。
[律师回复] 《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就是说,在检察机关单独赔偿的情况下,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而没有规定错误起诉的国家赔偿。所以,一审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都属于错误逮捕案件,无论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是否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都是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这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实践中,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既有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移交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也有下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还有同级人民检察院之间因异地管辖而由甲地批准逮捕,由乙地提起公诉的。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时,无论两个检察院之间是上下级关系,还是同级关系,都由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承担赔偿义务。
  《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就是说,在共同赔偿情况下,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与一审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共同赔偿案件是指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由法院和检察院共同赔偿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都属于法院和检察院共同赔偿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通知》规定,在上述共同赔偿案件中,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时,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与一审人民法院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该规定实际上是重申了“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样规定的理由是:
1、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与一审人民法院级别对等,便于共同赔偿案件的办理;
2、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与一审人民法院向同一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赔偿金,便于赔偿经费的落实和赔偿决定的执行。
《通知》第三条规定了溯及力问题,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不再变更赔偿义务机关。即本通知发布前刑事赔偿案件已经办结,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问题上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已经生效的决定执行,而不再变更赔偿义务机关。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利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通知》下发后,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案件,在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上,如果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办理。
  该《通知》的范围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案件中因错误逮捕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包括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其他案件的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仍然以《国家赔偿法》为依据,比如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违法侵犯公民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的,违法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强制措施 > 在我国司法机关中有批捕权的是哪个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