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桐乡XX某运输有限公司与中XX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为其项目提供设备。结算后,被告尚欠104,490元,经多次催讨无果。运输公司面临着款项难以收回的困境,在商业经营中陷入资金周转的难题,急需专业法律力量的介入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浙江嘉兴俞国锋律师接到运输公司的委托后,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迅速投入到案件处理中。俞国锋律师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12年,累计承办案件超500件,尤其在债权债务纠纷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大量成功案例。他秉持“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一直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俞国锋律师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了包括《租赁合同》《机械设备租赁费结算单》《末次结算确认单》等在内的案件证据。他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对原告极为不利,按活期存款利率(接近0%)计算且设定了极低的上限(约4,744.90元),远低于市场融资成本。
面对这一不利局面,俞国锋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诉讼策略制定能力。首先,在起诉前他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成功冻结被告相应资产。这一举措体现了他的严谨细致,为后续执行打下了坚实基础,而且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俞国锋律师曾在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挂职15个月,这段经历让他对法律实务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让他在处理案件时更加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俞国锋律师便主攻欠款本金,确保法院全额支持104,490元本金。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清晰地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让法官充分了解原告的诉求。
关于违约金,俞国锋律师尝试主张按LPR计算。虽然因合同明确约定且原告未能提供损失证据而未获法院支持,但他成功争取到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且起算时间按原告主张的2024年11月20日起算。这一成果体现了他在不利情况下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努力。
此外,俞国锋律师还成功主张诉前财产保全费1,045元由败诉方被告负担,降低了客户的维权成本。他的这一举措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还让当事人感受到了他对案件的负责和对当事人利益的重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铁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运输公司租金104,49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最高不超过4,744.90元)。同时,案件受理费1,194.9元及保全费1,045元均由被告负担。虽然违约金因合同条款限制较低,但原告成功收回了全部欠款本金,且诉前保全确保了款项的可执行性,维权成本由被告承担。俞国锋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务实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再次证明了他在债权债务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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