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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这起探矿权合同纠纷的是云南新秀律师事务所的和兆麟律师,他自2009年开始执业,专注于民商事领域,尤其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此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云南某矿业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作协议。李X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合作探矿协议》《补充协议》,能证明双方的合作约定,以及自己依照约定履行主要义务的相关凭证。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矿业公司拒绝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导致其无法领取经营相关许可证、无法继续开工的直接证据。
和兆麟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从程序上、实体上把握案情进展,深入研究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收集李XX代为偿还债务、投入巨额资金的详细账目和凭证,以证明李XX切实履行了合同义务;另一方面,通过调查取证,获取矿业公司股东结构变动的相关文件,以及矿业公司取回《营业执照》副本却拒绝出具给李XX的相关记录。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矿业公司质证称李XX存在轻微违约行为,所以有权解除合同。和兆麟律师回应,根据《合同X》第563条之规定,李XX的轻微违约构不成根本违约,对方无权解除合同。而且矿业公司在李XX出资挽救其财务困境并投入巨额资金后,试图独占经营权,其行为才构成违约。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和兆麟律师一方的观点,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为当事人李XX挽回了数千万损失。
和兆麟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多方面核查的方法论。优先核查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明确双方是否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其次核查对方违约行为的证据,找出对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关键事实;最后核查因对方行为导致己方权益受损的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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