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陕西XX县,被不起诉人余X为四川省泸州市XX区的个体工商户。20XX年X月左右,余X在未经“白xx康”注册商标所有人陕西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白xx康”殿内招待酒酒瓶瓶盖26000个,非法获利8840元。20XX年X月XX日,余X主动到XX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次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取保候审。之后,该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XX年X月XX日向XX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王敏利律师自2018年开始在陕西渭南白水地区执业,至今已执业9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70%。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丰富经验,使得他能够精准把握此类案件的关键要点,应对案件中的各种复杂情况,这与本案涉及的侵犯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需求高度匹配。
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进行了阅卷工作。在这个过程中,王敏利律师发现余X存在自首、认罪认罚以及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这些情节的原始状态表现为:
20XX年X月XX日余X主动到XX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在与律师沟通时,余X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体现出认罪认罚的态度;并且余X积极配合,主动退缴了8840元的违法所得。王敏利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意识到这些情节对于案件走向的重要性。
随后,王敏利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重点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当事人悔罪态度诚恳等角度,论证对余X作不起诉处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积极协助当事人完成违法所得退缴工作。
最终,XX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余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余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所有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X不起诉。在结案前,王敏利律师提交了完整的代理词,阐述了对案件的综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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