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执业的过程中,樊佳佳律师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2024年6月14日,法院就朱某结欠某水产商行货款作出判决,朱某需支付货款82835元及相应利息和财产保全申请费。此前,根据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案涉房屋由朱某和卓某各享有一半的份额。2024年4月16日,朱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持有案涉房屋一半的份额转让给卓某。2024年12月28日,卓某以18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
某水产商行认为,朱某明知自己有大量债务需要清偿,将房屋低价转让给卓某,且卓某又迅速将房屋出让,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朱某与卓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卓某折价补偿朱某,支付利息、财产保全申请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卓某辩称自己在离婚后已陆续支付朱某大量款项。经调查,卓某于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陆续向朱某转款共计1372138元。朱某与卓某还签订了《协议书》,载明女方此前已将属于男方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男方,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卓某于法院判决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期间陆续支付给朱某的款项能否抵作朱某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樊佳佳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系统地整理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直观证明卓某已实际支付远超房屋份额价值的款项。她认为,虽然朱某与卓某签订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朱某将案涉房屋50%份额以10万元出让给卓某,但事实上卓某支付的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且《协议书》也对此进行了说明和确认。原告未举证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所以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樊佳佳律师长期认为,在涉及财产转让的案件中,付款记录等证据是非常关键的,很多纠纷往往就出在证据不充分上。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告主张朱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不存在,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财产交易和转让时,保留好相关的付款记录、协议等证据是很重要的。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进行财产交易时,详细记录每一笔款项的用途和支付情况,并签订明确的协议,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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