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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此后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18年,王先生还出轨并与他人生子。孩子成年后,李女士决定起诉离婚。然而,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按司法实践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让李女士面临离婚后无房可住的困境。
根据侯浩亮律师在婚姻案件的办案经验,此类情况在婚姻纠纷中较为常见。《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366条至第371条规定了居住权相关内容。在本案中,律师首先锁定男方过错,收集其与他人同居等证据,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基础。同时,鉴于房子无法分割所有权,果断依据居住权规定,向法院提出让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的请求。
常见的错误做法是,在婚姻纠纷中,很多人不重视证据收集,导致在主张权益时缺乏有力支撑;面对无证房产,可能会选择放弃争取居住权益。而正确的应对步骤是,当事人应注意收集对方过错证据,如出轨、同居等相关证据,这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争取法官倾向的关键。对于无证房产,不要轻易放弃,可依据《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结合自身为家庭付出、无其他住房等情况,向法院提出设立居住权的请求。
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侯浩亮律师建议当事人注意,在婚姻关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当婚姻出现问题,要勇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的胜诉表明,《民法典》居住权制度为解决离婚时无证房等纠纷提供了有效途径,精神损害赔偿也能体现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在婚姻纠纷中,即使面临复杂情况,也能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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