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X是南通某船舶公司工作人员,日常负责接收船东船舶证书并送船检中心过审。2025年2月14日,马X接到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原来在2023年他因应船东要求,联系李四按正确船舶参数制作证书,证书上盖有相关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案发后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马X及其家属心急如焚,经多方打听,找到了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的柯枭冰律师。柯枭冰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有着百余起案件的实战积淀,是律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
接受委托后,柯律师团队迅速行动。柯枭冰此前处理过一起相似的涉及印章使用的案件,有丰富的经验。团队仔细阅卷,分析讨论案情,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还检索了相关参考案例。最终与马X确定围绕“罪与非罪”“情节是否轻微”两大核心问题,制定分层辩护策略。
首先,柯律师团队认为马X未参与实施伪造印章的实行行为,其购买假证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明确区分了“伪造”“变造”和“买卖”三种行为,该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仅规制伪造行为,未对购买行为进行规定。并且本案中马X所购买的假证中印章早已存在,他也未参与先前的具体伪造行为。团队还找到了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作为支持,该案中检察院认为应区分“购买”与“伪造”行为,单独购买行为不应刑事追究。
其次,即便构成犯罪,柯律师团队提出马X主观恶性小,伪造的证书并未实际使用,对于印章主体的公示公信力未造成实际损害,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具体而言,证书费用由马X垫付最终由船东承担,他未获利;购买的证书未实际使用,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马X涉案印章数量虽为4枚,但目前实务入罪标准是3枚,且应综合考虑多种情节评估社会危险性。此外,柯律师还强调马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承办检察官听取了柯律师的意见,讯问了当事人,审查全部案卷资料后,作出认定:马X实施了相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马X不起诉。在这个案件中,柯枭冰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从复杂的案件中梳理出关键要点,制定出有效的辩护策略。他曾获得“学贯二十大·建工新时X”知识竞赛团体一等奖等多项荣誉,这些荣誉也证明了他在法律领域的实力和贡献,是当事人值得信赖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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