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云南省,被申请人施某是昆明居民,再审申请人横某煤矿位于云南省宣威市乐丰某村。该案缘起(20XX)昆民某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XXX、夏XX等向施某履行还款义务,横某煤矿承担相应担保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因横某煤矿未履行义务,施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横某煤矿列为被执行人。2020年7月,横某煤矿以“从未参与该案调解、未授权他人代为调解、涉案《保证担保合同》《担保函》上的公章系伪造、原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为由,申请再审,主张撤销原调解书,免除其担保责任,并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人员《情况说明》等三组5份证据。
杨艳律师自2002年开始在昆明执业,她接手案件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横某煤矿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突破口。该意见书出具于2020年1月,形式为书面鉴定报告,内容是关于涉案担保文件上公章真伪的鉴定,但所涉检材为复印件且未注明来源,样本的唯一性、合法性无法确认。
杨艳律师自2002年从事律师职业,执业至今十八年,累计主办案件超100+件,专注于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诉讼、仲裁实务经验。在本案中,其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和对证据的敏锐洞察力,能够精准识别横某煤矿再审证据的瑕疵,为案件的审查和抗辩提供有力支持。
接案后,杨艳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凭借其多年的执业经验,迅速发现横某煤矿提交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她仔细比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检材和样本,发现检材为复印件且来源不明,样本的合法性无法确认。同时,对相关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进行调查,发现出具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之后,杨艳律师针对性收集并提交四组10份反驳证据。在法院组织的听证程序中,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再审申请的合法性、时效性发表充分代理意见。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全面审查,认定横某煤矿提交的证据不构成新证据,其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依照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宣威市XX横某煤矿的再审申请。在结案前,杨艳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为法院的裁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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