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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浙江某融资担保公司的案子时,郭笑云律师深知任务艰巨。该公司为周X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周X违约后公司代偿,追偿判决生效却执行困难,原因是周X在诉讼期间以1万元低价将名下房屋转让给其父周X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有权撤销,但此案关键在于证明低价转让及恶意串通,且要应对被告可能的抗辩,这是案件的疑难之处。
郭笑云律师首先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买卖合同,锁定转让时间、价格和受让人身份,证明转让发生在诉讼期间、价格不合理且受让人是近亲属。接着,向法庭提交生效判决和执行材料,论证转让行为导致执行不能,符合撤销权实体要件。针对被告“借名买房”的抗辩,律师依据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制度,指出被告无出资证据和借名协议,且周X某自述证明其明知债务存在,成功反驳抗辩。同时,律师还成功主张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并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房屋交易状态。
最终,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X某返还房屋并恢复产权登记,周X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判决生效后,原告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原本陷入僵局的执行得以破解。
结合湖北宜昌的办案经验,处理此类债权人撤销权案件,证据收集十分关键。要及时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合同等资料,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低价转让和恶意串通。同时,在法律适用上,要准确把握《民法典》中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善于运用举证责任反驳被告抗辩。另外,程序上申请财产保全能保障判决顺利执行,为债权人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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