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院流程具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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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法院流程具体有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立案审查 排期开庭,开庭审理 宣判。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院流程具体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院流程具体有哪些

1、 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

1、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宣判。

3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民事诉讼的流程操作在实际的生活中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所以自己要要注意有关的规定,这样自己的权益维护才会有着法律上的支持,但是在有关的法律运用中会存在一定的歧义,有关的当事人在具体的问题解决中要积极的寻求有关人员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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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5日内将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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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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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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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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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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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诉讼的具体流程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诉讼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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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离婚案件的,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 有明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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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时,者应向人民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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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接到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应当更换不符合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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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诉讼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军人离婚诉讼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审理包括军人离婚在内的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这里的“两审”,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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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案件的。
1、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
2、方式和内容。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书面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的,由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费用。根据《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军人离婚案件的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收到状或者口头,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审理军人离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督促流程和民事诉讼流程的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督促流程和民事诉讼流程的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督促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
一、督促程序的流程
1、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督促程序由债权人向人民申请支付令而开始。
2、审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都应当受理。为迅速解决债务争议,人民受理申请后,仅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需要询问债务人及开庭审理。人民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予以驳回。申请不成立包括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及债权债务不合法等。
3、异议的提出。人民发布支付令前仅审查了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没有接触被申请人,没有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答辩,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这时,申请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就该事项提讼,人民对该诉讼按普通程序审理。
4、执行。债务人收到人民的支付令后,如果认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没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
1、,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受理后,5日内将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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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受理后5日内将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3、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上诉向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二审审理维持原判改判发挥重审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提出再审申请二审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二审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证据交换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上诉的判决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宣判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申请执行向二审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条件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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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诉讼离婚流程的注意事项具体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讼离婚流程的注意事项具体有什么呢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离婚流程的注意事项具体有哪些呢
1.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在审理案件中也必须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此为据裁判是否许可当事人离婚。
2.在诉讼离婚活动中,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3.依法作出的调解和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可依另一方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诉讼离婚的具体流程如下:
1.原告(提出离婚的一方)向递交离婚诉讼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接受原告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离婚诉讼;
3.经审查,如果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则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提交的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4.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5.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离婚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
5.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判决是否准予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归谁抚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必须选择诉讼离婚:
1.只有一方要求坚决要求离婚的
2.虽然双方同意离婚但未就、、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
3.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在国内办理登记的
5.双方或一方无法回户口所在地亲自办理的
公司债务诉讼的起诉流程具体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债务诉讼的起诉流程具体都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选择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100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紧张、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情况下,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
三、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第216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为了使申请支付令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债权人在向申请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理顺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书面债权债务文书。
2、没有债据的,要向债务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钱或有价证券数额的书面凭证。
3、核实清楚债务人名称、所在地等基本情况,以便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四、申请破产还债
《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还债,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申请破产还债是债务人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情况下,债权人采取的万不得已的行动。因为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从一些地方的实施情况看,债权人难以保障全部的权益,没有得到偿还的债务也不再偿还。
公司的债务诉讼,程序的规定相对比较简单,在确定管辖以及诉讼的准备就可以完成大部分的程序。对于公司的债务诉讼,更重要的是了解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及判决以后债务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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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具体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具体流程是原告起诉、法院受理、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宣判,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到二审,二审的流程与一审基本相同,只是在审查范围和内容上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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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具体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件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职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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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民事赔偿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2013年1月1日起,新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开始施行,原本颇具争议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应否承担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问题会带来更多的争议。笔者作为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将会给交通肇事犯罪涉及的民事赔偿案件带来巨大影响,在实践中应当如何操作,有些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现就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民事赔偿问题产生的影响浅谈几点看法。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愿与同仁共同商榷。
一、交通肇事被害人及其亲属能否依司法救济途径获取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
新《刑诉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此规定意味着受害人及其亲属不仅不能基于附带民事诉讼就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获得支持,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将无法获得支持。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受害人及其亲属对精神抚慰金诉求的保护,当事人通常采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因为在民事诉讼中,通过援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可以获得司法救济。新《刑诉法》的规定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为判决、裁定的考量,没有规定对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如何区分处理的问题,同时也限定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法律救济的范围。“物质损失”是否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却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其根源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也就是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定义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根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的效力位次来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后相继颁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一般原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已经不再适用。无论是法律实务还是理论中已经把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性质,而《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物质损失”的说法与“财产损失”区别是什么?《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与最高《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相互矛盾。最高《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是完全支持精神抚慰金及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不一致,造成了实践中产生的第一个问题——交通肇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审理中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二、交通肇事罪赔偿范围的缩小,极大地降低了肇事者的犯罪成本,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伤残、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排除在交通肇事犯罪赔偿范围之外,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当场死亡、部分或者全部劳动能力丧失所造成的收入减少都不能获得赔偿,极大地减轻了交通肇事者的赔偿责任,将会带来不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受害人当场死亡不存在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损失的问题,根据《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受害人家属仅仅只能获得丧葬费,因为“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范畴而被排斥于附带民事赔偿和单独民事诉讼范围之外。《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规定,一般情况下的刑期也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就必然会出现一个犯罪成本大为降低的问题,几十万元的伤残、死亡赔偿金都不需赔偿,三年左右的刑期而且有可能为缓刑,带来的社会问题不言而喻。过去尚有三年牢狱之灾和巨额赔偿高悬在肇事者的头上,可以对机动车驾驶人起到震慑作用。而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犯罪处罚的宽松,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因为一旦涉罪,精神抚慰金、伤残及死亡赔偿金均可豁免。这种惩罚的宽松实践中产生了第二个问题——交通肇事犯罪成本降低,交通事故频发引发的社会利益矛盾是否会更多,更加突出?
三、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似乎已无存在的必要。
近年来,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在化解交通肇事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将彻底改变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对社会稳定应有的作用。虽然《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在其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
第四款中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但由于精神抚慰金、伤残和死亡赔偿金已被排斥在赔偿范围之外,无疑会受到机动车保险人的欢迎,它们将因此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一方面依现行法规向机动车保有人收取巨额保费,另一方面又可以因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施行而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对保险公司来说是不是天大的好事。如果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在施行后产生这种法律后果,未来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受害人及其亲属在肇事车辆具备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情况下无法获得伤残、死亡赔偿金,对受害人及其亲属来说明显有失公正公平,而且与法相悖。笔者认为《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确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具有复杂多样性,并非仅仅是肇事者本人,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那么除开肇事者本人以外的责任主体是否同样没有赔偿责任。这就在实践中产生了第三个问题——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性?其他责任主体是否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交警部门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陷于两难境地,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产生冲突。
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虽然只是一种证据,但由于它系交通警察根据现场勘查以及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意见所作出,通常在交通事故肇事案件中会作为重要的书证被采信。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施行后必将陷交警部门在作出事故认定书时处于两难境地。根据实际案情,肇事者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且应依法追究交通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如果据实处理,受害人将无法获得精神抚慰金、伤残和死亡赔偿金(尤其在高速公路发生重特大的群死群伤事故),稍有不慎,将会酿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各级政府显然是不能容许的。如果不据实认定,虽然受害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精神抚慰金、伤残和死亡赔偿金,但它涉嫌拒不移送司法罪。这就在实践中产生了第四个问题——交警事故认定处于两难,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发生冲突,应当如何处理?
五、存在问题的根源及解决思路。
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的巨大负面影响的症结在于精神抚慰金的内涵与外延,法律上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不存在争议的解释,精神抚慰金是否包含伤残、死亡赔偿金?伤残、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还是精神损失?刑事有刑事的解释,民事有民事的解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正是因为这种不统
一,造成我国司法实践的混乱。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由最高人民重新对精神抚慰金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根据这一解释,伤残、死亡赔偿金应属于精神抚慰金范畴。《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还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说明侵权责任法将伤残、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是区分开来的,二者不是一码事。那么伤残、死亡赔偿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是将其作为财产损失对待的。严格讲司法解释的效力明显低于法律的效力,由于立法及司法解释混乱,客观上导致了我国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和难以操作,这势必严重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果将伤残、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明确界定,则前述问题可以得到相对化解。由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需解决的问题不仅仅是交通肇事犯罪问题,它所面临的问题复杂而多样,对于相当多的刑事案件,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它的可行性及科学性,无可非议。但在当前交通事故频发,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居高不下的形势下,无疑带来巨大影响。
(二)、最高人民就《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进行补充,专门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什么方式进行赔偿予以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三)、在最高人民没有明确作出司法解释以前,应当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对自己权益寻求保护的法律途径。即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受害人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人及其亲属应当享有自由的选择权。如果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意味着受害人及其亲属自愿放弃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求,如果诉请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则应当允许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流程,具体步骤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流程,具体步骤有哪些
一、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流程
1、搜集证据、材料;
至少要准备:
(1)、原、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A、 原告自身所需的材料:
、个人的,需要准备身份证、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配偶关系证明,上述都为复印件
、法人的,需要准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B、证明被告身份的材料:
、个人的,需要准备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
、法人的,需要准备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局登记档案
(2)、原告或受害人遭受交通事故的证据,
至少需要: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治疗证明、医疗费发票
2、诉前财产保全(可选);
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在诉前财产保全。如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在保全后15日内提出诉讼。
3、准备民事诉状、证据;
根据被告人数加一份,向递交民事诉状和证据
4、至有管辖权的;
有管辖权的为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被告经常居住地也可以作为有管辖权的);
如需要申请伤残鉴定、三期鉴定的,也可以在此时同时以申请书形式一并提出递交给立案庭。
5、安排伤残等级鉴定、三期鉴定;
指定一个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及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鉴定。
(当然该鉴定也可以在交警队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可能不同,效果基本差不多)
6、举证;
立案后,在的举证期限内可以补充举证,例如
7、开庭核对人员、是否回避;
8、陈述诉讼请求;
9、法庭调查;
对双方证据进行质证;互相询问;法官询问。
10、法庭辩论;
针对案件焦点进行辩论
1
1、调解(可选);
是否愿意调解,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1
2、最后陈述;
1
3、出具调解或判决文书。
二、交通事故诉讼的注意事项
(一)由于某种原因目前人们在进行机动车交易时未严格遵循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管理亦不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挂靠人等多方人员。保险公司作为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承保人亦直接作为共同被告或者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今后还可能会出现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为诉讼主体的案件,诉讼主体较为复杂。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困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那么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讼,但是由于往往医疗没有终结,无法进行伤残鉴定,因此求偿金额无法确定。如何处理,还要和能否查找车主等情形结合考虑。可以考虑先、再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诉求等方案。
(三)必须认识到,交通事故责任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和当事人都把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故责任等同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依据,认为无交通事故责任则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典型的例子是超载车辆上的乘客,其无需承担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者,但其明知车辆超载仍搭乘超载车辆,对扩大的损失也是有过错的,因承担一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最高人民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20)民他字第25号}“云南省高级人民: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五)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第一审流程的基本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诉讼第一审流程的基本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受理后,5日内将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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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具体流程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包括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四个流程,同时国家也是为了更好的督促公民更好的实行自己的权益也是规定了诉讼时效,如果在计算诉讼时效的过程中出现了特殊情况是可以申请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这样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被侵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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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起诉离婚的具体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审理、判决。
1、
离婚案件的,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时,者应向人民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2、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接到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应当更换不符合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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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具体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内容范围、时限、受理主体: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四)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审核: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四、工伤认定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中止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六、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七、工伤认定结论送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的具体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程序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评估、验资。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5、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6、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7、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8、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
9、修改公司章程,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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