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7月,张女士与施先生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登记结婚,本应开启幸福生活,然而近年来施先生多次隐瞒、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维护自身权益,张女士于近年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北京、重庆的房产共有份额。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在北京市从事律师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案件超800件,尤其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作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他秉持“诉讼案件实务为王”的执业理念。
接手案件后,李同红律师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婚后购买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先,李同红协助张女士调取了双方在美国的结婚登记证明文件,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证明自2007年7月起两人为合法夫妻关系,同时调取了北京和重庆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登记信息,证实房屋购置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其次,李同红调查了房产登记及抵押情况。北京房屋登记在施先生一人名下且无查封或抵押记录,重庆两套房屋同样登记在施先生名下,张女士此前已申请异议登记防范财产转移。
再者,李同红协助张女士提交了施先生于2014年出具的《承诺书》,该承诺书明确表明施先生名下2002年后的房产均为夫妻共同拥有,有力证明了施先生本人认可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鉴于施先生长期在国外,经多次沟通仍拒绝应诉,李同红决定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推进诉讼。在北京和重庆的案件中,法院分别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和审理。李同红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X》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主张。
最终,北京和重庆两地法院均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北京法院判决确认北京房屋由张女士与施先生共同共有,施先生配合办理共有权登记手续;重庆法院判决确认重庆两套房屋由双方各占50%份额,施先生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李同红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能力,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重大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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