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发生引纠纷
2021年3月30日,黄XX驾驶田林县某公交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从田林县往隆林方向行驶。当车开到国道324线2023公里300米路段时,黄XX因疲劳驾驶且未确保安全通行,车头撞上了黄XX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导致正在捆绑竹子的黄XX受伤。经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XX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XX当日就被送往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又多次转院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累计住院170天。经诊断,黄XX为重型颅脑损伤等多项病症,出院后还存在认知障碍、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因为相关责任方一直拖着不赔偿,黄XX只好把他们告上了法院。
鉴定结果起争议
原告方在诉前自己委托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精神伤残等级鉴定,得出的结论是八级伤残。但被告方不认可这个结果,认为鉴定机构没有相应资质,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最终确定黄XX精神伤残等级为六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各方抗辩焦点多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追加华安XX公司为被告,根据被告永兴XX申请追加黄XX为被告,还先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各被告就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项目及金额等提出了很多抗辩。
被告永兴XX觉得原告存在违章停车行为,应该承担次要责任,还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有异议。被告华安XX公司称自己不是适格被告,还说已经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完了,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XX、黄XX都认为原告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并且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也提出了异议。
法院判决定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和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原告黄XX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相关被告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华安XX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黄XX损失269291.66元(不含已支付款项);被告田林县XX公司赔偿原告黄XX损失256510元;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建议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一定要及时就医并保存好相关的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同时,对于伤残鉴定,要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避免出现鉴定结果不被认可的情况。而责任方也应该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最终以法院的判决画上了句号。在这个案件中,黄光杰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他精准界定诉讼主体及责任划分,协助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全面梳理各项损失,确保原告合法权益得到全面覆盖。他还针对被告方的各种异议,积极收集并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进行反驳。从2020年执业至今,他已经办理过超过千件案件,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学士的学历让他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这些都让他在处理这起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时格外从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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