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X出生于XX村X组,XXX年为了上学将户口迁至城镇,但他一直长期在组内生产生活,以承包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并且未纳入城镇社保体系。YX与ZX结婚后,在XX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她户口未迁出,不过已书面放弃娘家村组成员资格,避免“两头占”。
然而,因机场改扩建项目征收XX组土地,组里却以二人户口不在、长期未居住为由,制定分配方案将他们排除在外,拒绝发放土地补偿款与青苗费。面对这样的困境,ZX和YX委托了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张双意律师,她自2017年执业至今,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张双意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就有500余件。她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对各类罪名的刑事案件都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此次面对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她迅速投入工作。
接受委托后,张双意律师围绕成员资格认定、土地保障、权利义务关系、妇女权益保护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与辩护方案。她先固定核心事实,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耕地补贴、稻谷补贴、唯一住房证明、无城镇社保记录、修路公益出资、组内事务参与记录等,证实二人长期在组内生产生活,以土地为生存保障。她深知在这类案件中,实际生产生活情况和土地保障是判断成员资格的重要依据。
接着,她厘清资格认定规则,提出成员资格不能仅以户口判定,应以实际生产生活、土地保障、权利义务履行为实质要件,户口迁出不等于丧失成员权。这一观点打破了“唯户口论”的错误认知,是此类案件中的关键突破点。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张双意律师提交YX放弃娘家成员资格的承诺函及村委会证明,杜绝“两头占”,依法保障婚嫁妇女平等权益,反对歧视性分配。她还驳斥程序违法,指出案涉分配方案签字人数未达法定比例,未经合法民主议定程序,属无效决议。
到了二审阶段,张双意律师精准抗辩,逐一驳斥上诉人提交的会议纪要与证人证言,对证据三性及证明力提出有力质证,稳固了一审胜诉成果。最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张双意律师的代理意见,终审判决驳回XX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确认ZX、YX具有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平等分配权益,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由上诉人XX组承担。
张双意律师凭借此案展现了极高的专业水准与庭审驾驭能力,为农村“户口迁出但实际务农人员”“婚嫁妇女”维权树立了标杆。她成功办理众多案件的经验,也让她在业内获得了广泛认可,成为株洲本地刑事辩护实力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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