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鉴春自2009年起在河南周口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近二十年公安工作经历,曾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还曾是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下面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为例,展示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能力。
2021年3月至11月,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租赁设备后却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张某家属找到李鉴春律师,李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即会见张某,并全面阅卷,初步了解案件情况。
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他发现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李律师认为张某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在关键节点,李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指出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该意见中还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这一动作改变了案件走向,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首先,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避免将民事纠纷错误上升为刑事犯罪。其次,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再者,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十分关键,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最后,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辩护成果,不起诉决定经申诉程序仍获维持,彰显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
从司法实践来看,合同诈骗案件中,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关键,不能仅依据表面行为就认定构成犯罪。对于类似刑民交叉案件,司法机关应审慎审查,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准确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律师在这类案件中,可以通过全面调查证据、精准分析法律适用,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体现了“慎诉”司法政策在实践中的应用,对于情节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终结诉讼程序,减少对当事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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