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欣璐律师是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同时担任南通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与老年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项职务。执业多年来,她总办理案件近千件,其中婚姻案件办理400多起。在离婚纠纷领域,承办占比高达45%,擅长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夺、过错赔偿等复杂争议;在继承纠纷方面,对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等细分类型有丰富实践经验;刑事辩护领域,主要集中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类刑事案件,占比约60%,在取保候审、不起诉、争取缓刑等方面成效显著。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范欣璐律师有着显著的优势。在离婚纠纷里,她调解效率高,能够凭借丰富的财产分割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财产分配和过错赔偿。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无论是低龄儿童抚养权的争取,还是抚养权变更的难点解决,亦或是抚养费的追索及强制执行、探视权的精细约定,她都能应对自如。在原配维权/财产追回方面,她能针对婚内出轨、赠与第三者财产案件,为原配追回损失。在婚恋财产纠纷中,对于“被小三”、恋爱大额赠与返还等案件,她也有丰富的处理经验。
下面来看范欣璐律师承办的一起典型案例。这是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为ZX,被告是经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C某,被告法定代理人为其父亲CXX。原告ZX与被告C某于XXXX年经人介绍认识,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X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ZX某(患有童年孤独症)。婚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C某缺乏家庭责任感,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此前ZX曾起诉离婚,但因C某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而撤诉。后经ZX申请,法院于XXXX年X月X日判决认定C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CXX为其监护人。ZX委托范欣璐律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诉求为: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ZX某随自己共同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
该案件存在多个难点。首先,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需先通过特别程序确认其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程序复杂且耗时。其次,婚生子患有孤独症,需兼顾其抚养稳定性与双方抚养能力,同时平衡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再者,涉及嫁妆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车辆等)分割,需明确产权归属与折价补偿标准。
针对这些难点,范欣璐律师制定了“程序前置+协商优先+权益兼顾”的核心策略。她先完善前置程序,奠定诉讼基础。律师团队梳理此前特别程序的判决结果,确认C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及CXX的监护人身份,确保离婚诉讼主体适格;同时收集关键证据,如婚姻关系证明、子女相关证据、财产债务证据、感情破裂证据等。接着,精准制定诉讼方案,推进协商调解。明确核心诉求优先级,将“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作为核心,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兼顾双方实际情况;主动与被告监护人CXX沟通,阐明抚养安排的合理性;围绕房屋、车辆等核心财产,提出“产权清晰+折价补偿”的分割思路。最后,庭审高效举证,促成协议落地。庭审中,系统呈现证据链,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论证感情破裂、主张抚养权、确认协议效力。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XX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范欣璐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XXXX)苏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准予原告ZX与被告C某离婚;婚生子ZX某随原告ZX共同生活,原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被告C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XXXX元(以车辆折价款XXXXX元抵算,余款XXXXX元由监护人代为支付);被告及其父母享有对ZX某的探望权,原告需提供必要协助;被告名下房屋及配套车库归被告所有;原告名下XX牌汽车归原告所有,车辆折价款XXXXX元抵算抚养费;房屋卫生间修缮设施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折价补偿款XXXXX元;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对于同类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纠纷,在程序上提供了参考,明确了需先通过特别程序确认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在子女抚养方面,强调了要兼顾孩子的特殊情况和双方的抚养能力。财产分割上,“产权清晰+折价补偿”的思路为解决类似财产分割问题提供了借鉴。同时,案件中优先推动协商调解的方式,有利于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特殊离婚纠纷案件较为复杂,涉及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保护、特殊子女的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多方面问题。范欣璐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策略,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有效的范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领域的纠纷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律师需要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范欣璐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成功经验,对于推动婚姻家事领域的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也为其他律师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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