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规定:买卖机动车并不以产权登记,过户为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对于机动车买卖,他只要签订有买卖协议,实际付款,并且把车子实际交付给买授人,这种情况下,那么买车的这个行为已经完成了,也就是说,这个车子的所有权是归买受人,并非出卖人。
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事后逃逸是加重情节,法定刑已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会怎么判决,只有经过法院审理后才能判决才会得知。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家属处理事故误工住宿及交通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辅助器材器具、交通费、鉴定费等等费用。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肇事逃逸是国家坚决不允许的行为,如果是开还没有过户的抵押车出了交通事故而且还逃逸的话,那么原车主就必须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不是自己所为,而且还有双方的协议,这样才能更好的认定是属于谁的责任,让该受罚的人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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