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活动中,股东查账和租赁交付问题常引发纠纷。在股东知情权案件中,原告杜XX于2016年5月与被告某食品公司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及投资协议》,出资受让9%股权后追加至10%。然而,杜XX虽为股东,却长期无法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决策,对公司财务状况一无所知。2019年12月杜XX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多次书面请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却遭到食品公司拒绝。
食品公司以杜XX曾参与公司经营、公司章程未修改没必要查阅,以及杜XX无权查阅入股前资料为由拒绝。此时,邹鹏鹏律师接受委托。她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系统的法学理论训练让她能快速拆解法律关系。她指出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不以股东是否参与经营为前提,更不能因公司单方面认为“没必要”而剥夺。
在诉讼中,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边界以及是否包含会计凭证。邹鹏鹏律师依据扎实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进行论证。法院最终认为,杜XX作为合法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会计凭证应包含在股东知情权范畴内,且法律未禁止股东查阅入股前资料。法院判令食品公司向杜XX提供相关资料供其查阅及复制。邹鹏鹏律师精准定性,击碎被告抗辩;扩大战果,锁定关键证据;程序合规,确保执行落地,展现了在公司法领域的专业素养。
另一起案件中,2017年9月,原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某XX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约定XX集团将约30,00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物业公司,租赁期限长达十一年。物业公司按约缴纳300万元履约保证金以及500万元首期租金,但案涉房屋被案外人实际占有,XX集团未能清退并交付房屋。物业公司发函暂缓支付后续租金,XX集团却以未按时交纳后续租金为由通知解除合同并试图没收款项。
邹鹏鹏律师接受物业公司委托后,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约定的“现状交付”是否免除出租人清退第三方并交付房屋的法定义务。邹鹏鹏律师凭借其在商事租赁及复杂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深度,敏锐指出法律上的交付义务具有强制性,“现状交付”不能免除出租人交付义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邹律师的意见,认定XX集团构成根本违约,物业公司行使抗辩权合法。最终判决XX集团退还租金、保证金,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邹鹏鹏律师从业8年,已成功承办350余件民商事案件,服务覆盖多个行业。她始终以维护委托人权益为核心,凭借严谨负责的态度赢得客户信赖。在这两起案件中,她用专业知识和实战能力,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推动了相关法律规则的厘清与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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