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众多案件中,商标权纠纷案是颇具代表性的一例。上诉人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是“松”“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主张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南通某电器经营部生产销售的开关插座产品及宣传中使用相关标识侵害其商标权,同时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行为。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置业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置业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起诉方请求,但起诉方不服并提起上诉。
王丹作为置业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了核心答辩意见。她指出置业公司仅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与侵权产品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在招标文件中未唯一指定侵权产品;主观上无过错,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最终,二审法院虽认定置业公司构成“销售”侵权商品行为,但支持了合法来源抗辩,判定置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无需拆除已交付产品。王丹成功为客户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避免了大规模拆除产生的巨额成本、工期延误及群体纠纷,维护了客户商业声誉和正常经营,还为此类案件树立了有利的裁判先例。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同样体现了王丹的专业能力。原告南通XX公司是“坐垫(多功能)”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认为被告海门XX某纺织品厂生产、销售,另一被告南某电商公司提供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删除销售链接、停止制造销售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王丹代表被告提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答辩意见,通过比对指出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该抗辩观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王丹通过精准的侵权比对分析和有效的庭审应对,为客户避免了可能面临的重大损失。
此外,王丹还担任南通市姚港社区、中远社区法律顾问,是南通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崇川区律师协会行业党建工作委员会委员。她深入南通企业、学校、社区开展法治讲座50多场,普及《民法典》《劳动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知识,定期为社区居民提供“一对一”免费法律咨询,解决老年人权益保护、家庭财产继承、邻里纠纷等民生问题,获得社区居民高度认可,其专业能力也得到同行与行业主管部门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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