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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于1988年7月被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员工,临近退休时发现该公司在1988年7月至1992年7月期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她多方奔走,补缴不成后将XX物业(厦门)公司(原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一审法院以黄XX已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且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案件材料送到了福建厦门的王伟栋律师手中。王伟栋自2018年开始执业,在厦门执业多年来,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二审、再审案件。他仔细研究案件后发现,虽然黄XX已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1988年至1992年期间虽无强制缴纳社保的法律规定,但从公平原则和保障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公司应给予一定补偿。
王伟栋律师在二审中提出,黄XX自行补缴社保是在无奈情况下的行为,不能免除公司的责任。而且黄XX请求的经济补偿是基于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给她造成的损失,具有一定合理性。他凭借精准的法律研判和娴熟的庭审技巧,在法庭上据理力争。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伟栋律师的观点,撤销一审判决,判决XX物业(厦门)公司给予黄XX一定的经济补偿。黄XX原本绝望的心情变得充满希望,对王伟栋律师的专业服务表示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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