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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公司与被告A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被告A公司确认欠付原告A公司服务费数十万元。然而,被告A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告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兑现陷入困境。
接手本案的,是2018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吴震。他怀疑在公司无财产执行的情况下,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可能需承担责任。为了查证,吴震逐页查阅工商档案,仔细核查股权结构。他发现被告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被告B公司与自然人A均未实缴出资,且认缴期限未届满,同时被告A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基于此,吴震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被告B公司、自然人A为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对自然人B提出追加申请。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各被申请人未到庭答辩、未提交证据。
最终,法院裁定追加被告B公司在8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追加自然人A在2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对自然人B的追加申请。
吴震律师在多年执业中承办案件逾6000多件,积累了丰富经验。他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应深度结合工商信息与执行规则,精准把握追加边界。接下来,他计划构建一套针对执行追加案件的知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此类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更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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