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12月10日,丁某在没有购房能力的情况下,经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友邦经纪服务部介绍,与高某、汪某夫妇签订了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他们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房产。双方约定总房款为XXX元,丁某于12月10日支付定金5000元,12月11日支付395000元,12月29日前付清余款900000元。丁某谎称自办银行贷款,在支付定金和首付款405000元后,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她并未向银行申请贷款,而是将房产多次抵押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最后在未支付余款的情况下逃匿。经鉴定,涉案房产价值XXX元。此外,2017年间,丁某为方便办理事宜,在张家港市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丁某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丁某的辩护人施亚军律师提出,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存在异议,同时认为丁某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刘XX、顾XX等多人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房地产买卖协议、收据、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证明、借条、抵押合同、微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足以证明丁某合同诈骗的事实。对于伪造公司印章一事,有证人朱XX、孔X等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丁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丁某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合同诈骗数额认定意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丁某支付的定金及首付款405000元予以扣除。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丁某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但尚无证据证实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该情节不属丁某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责令丁某退赔给被害人高某、汪某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本案由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的施亚军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对对方的信用和履约能力进行充分调查,避免陷入合同诈骗的陷阱。同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印章,防止被他人伪造使用。如果发现对方有欺诈行为,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在这起案件中,丁某的合同诈骗和伪造公司印章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施亚军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打下的坚实基础),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施亚军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在处理这类复杂的刑事案件时,能够从众多证据中梳理出关键线索,精准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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