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韩XX从2019年开始受王XX雇佣,从事吊顶、木工、瓦工等工作。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劳务内容和报酬标准,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2021年12月9日,韩XX在施工过程中,王XX提供的脚手架突然断裂,导致韩XX不慎摔伤,造成右跟骨粉碎性骨折。韩XX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后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00日、营养期100日、护理期90日。韩XX和王XX就损害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都没有达成一致,韩XX只好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XX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焦点一:责任如何划分
韩XX认为,他和王XX之间存在合法雇佣关系,他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为王XX提供的施工工具存在安全隐患才导致摔伤。王XX作为雇主,没有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与管理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全部过错,所以王XX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王XX则觉得,韩XX自身存在操作过错,他和案外人同时踩踏脚手架同一木板才是导致脚手架断裂的主要原因,并非仅仅是工具存在隐患。韩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该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有义务向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施工工具,履行安全管理与保障的法定义务。案涉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XX提供的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他没有尽到基本义务,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而韩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自行承担20%的次要责任。
焦点二:损失数额是否合理
韩XX要求王XX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8062.1元。王XX则认为,韩XX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过高,与当地实际收入水平不符。而且韩XX出院后短期内就恢复工作了,实际误工天数远不足200日,他主张的误工期限没有实际事实支撑。
一审法院参照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居民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综合核算后认定韩XX合理损失为98590元。二审法院认为该计算标准与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该损失计算标准与总额予以维持。
焦点三:垫付费用数额认定
王XX主张已经为韩XX垫付医疗费42000元,但韩XX只认可其中的37000元。一审中,王XX没有提交有效证据,所以一审法院仅采信了双方均认可的37000元垫付金额。二审中,王XX提交了录音、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这些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他实际垫付了42000元,二审法院依法对该事实进行了纠正。
焦点四: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
王XX认为韩XX的伤情并非完全因案涉施工事故导致,与其自身其他意外存在关联,应该按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扣除60%的损失金额。但王XX没有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所以法院对他要求按农合报销比例扣减损失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认定韩XX伤情与案涉施工事故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一审时,永清县人民法院依据认定的98590元损失总额,结合80%的责任比例,扣除双方认可的37000元垫付费用,判决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XX各项经济损失98590元,同时驳回韩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
王XX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责任比例、损失计算标准与总额的认定,依法纠正王XX实际垫付金额为42000元,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XX各项经济损失93590元,驳回韩XX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XX承担主要部分,韩XX承担次要部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劳务关系中,雇主一定要提供安全的施工工具,尽到安全管理和保障义务,避免因工具问题导致雇员受伤。而雇员在工作过程中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另外,在处理赔偿问题时,双方都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垫付费用的凭证、聊天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启示
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清晰地划分了雇主和雇员的责任,合理认定了损失数额。王芳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经济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她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劳务纠纷案件时,能够精准地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她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