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1日,纳公司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由将XX公司诉至法院,同时列箐食品公司、箐集团公司、施X为第三人。纳公司称其向箐系主体享有约289.7万元到期债权,且箐食品公司对XX公司有到期债权但怠于行使权利,请求法院判令XX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代位款项。此前纳公司起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败诉,这一系列诉讼给XX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和资金冻结压力。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执业以来,在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此次接受XX公司委托处理此案。
在案件审理中,冯从福律师结合自己厦门大学法学院的深厚法学功底,首先针对纳公司对第三人的债权是否成立进行抗辩。纳公司主张与施X等人存在合作关系,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债权金额、履行期限等。冯从福律师明确指出,代位权成立前提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到期,纳公司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冯从福律师曾处理过众多合同纠纷案件,在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这使得他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
关于第三人对XX公司的债权是否存续,冯从福律师提交了充分证据。XX公司已通过多种方式向箐食品公司清偿全部债务,箐食品公司也出具了《结清证明》并在庭审中认可清偿事实。冯从福律师曾有过类似案件处理经验,深知证据链完整性的重要性,他所提供的一整套证据完整呈现了债务清偿全过程,从根本上否定了代位权成立的基础。
对于纳公司主张的“怠于行使”权利,冯从福律师指出箐食品公司已于2025年9月申请诉前保全、12月提起诉讼,积极采取了法律措施,虽最终撤诉是因XX公司已清偿债务。冯从福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战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事实,有效反击了原告的主张。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债权人代位权要素欠缺,判决驳回纳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冯从福律师为XX公司避免了近290万元的潜在支付责任,并促使解除财产保全。冯从福律师是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还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得到了官方和媒体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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