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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女士从事眼镜相关业务,在2024年6月至11月按被告王男需求供应镜架等产品。2025年6月,王男出具欠条确认欠货款116899元,约定每月还款1-2万元,然而之后仅支付27000元,尚欠89899元未付。丁女士无奈之下诉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件立案后,进入审理阶段。被告王男虽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已积极付款。这一情况让丁女士的案件看似陷入不利局面,毕竟被告的积极付款说辞可能会影响法官的判断。
此时,来自江苏省镇江市的张琪律师接手了此案。张琪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已从业十余年,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在处理这类合同纠纷案件上经验丰富。张琪律师深知,要想为丁女士争取到应有的权益,关键在于抓住案件的核心证据和法律依据。
在庭审中,张琪律师充分利用原告提供的欠条这一关键证据,清晰地向法庭阐述了原被告之间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他指出,被告出具欠条后未按约定足额付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经过张琪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法院最终结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了案件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的违约行为事实清楚。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王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丁XX货款89899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2025年12月18日起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044元由被告负担。在张琪律师的努力下,丁女士成功实现了逆境翻盘,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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