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租赁该公司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随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的张某面临着刑事追诉的巨大压力,案件看似对他极为不利。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他接手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全面阅卷,同时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通过细致的梳理,他还原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发现了案件的突破口。他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张某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而且,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让张某避免了刑事处罚,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给他带来的诉累。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日常工作中不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为众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辩护服务。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