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XX民终43xx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一审返还房款数额是否正确,应否支持利息;二、XX置业公司、XX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案涉合同实为房屋买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一审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房屋因违法被拆除,一审按80%返还缺乏依据,应全额返还110万元。根据XXX要,房屋使用费与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利息不予支持。XX置业公司、XX公司非合同相对方,无证据证明合伙关系,不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XX公司、刘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王XX购房款110万元;四、驳回王XX其他诉讼请求。”
这份文书背后,是吴晓律师一场精彩的法律论证之战。接案之初,吴晓律师初步判断一审判决在合同无效返还比例、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在证据收集方面,难点在于如何证明合同实际为房屋买卖且无效,以及确定双方过错程度和资金往来情况。吴晓律师仔细梳理了案件中涉及的合同、转账记录、合作协议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双方签订的名为软件购买合同,实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无效,且各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一审返还房款数额是否正确、应否支持利息以及XX置业公司和XX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对方主张上诉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一审按80%返还适当,且XX信息公司与刘XX并非合伙关系,XX信息公司未参与合同缔结与履行不应承担共同责任。吴晓律师紧扣九民纪要与合同法条文展开论证,指出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且涉案房屋交付为毛坯,未接入水电,不具备居住条件,上诉人实际未使用,被上诉人应返还110万元本金。最终,吴晓律师精准的法律论证扭转了局面,推动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全额返还110万元购房款,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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