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一起矿业企业长期未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劳动争议案件。毕晓娜代理的务工人员闫某,在两家矿业公司连续工作了十余年,但单位始终未依法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当闫某达到退休年龄时,已无法补缴社保,也无法享受职工养老金待遇,每月只能领取一百多元的居民养老保险,生活失去了保障。
闫某起诉要求两家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近20万元。一审虽然支持了赔偿,但两家单位均不服并提起上诉。单位提出了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已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应重复赔偿、合同约定免责等多项抗辩理由,企图完全免除赔偿责任,这让案件一度陷入不利局面。
闫某最初掌握的证据可能有工作证明、工资流水等,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关于仲裁时效未过、社保缴纳义务不可约定放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差异等方面的有力支撑。
毕晓娜接受二审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劳动关系、工资流水、社保政策、裁判规则,形成了严密的代理思路。首先,她指出闫某在2023年9月达到退休年龄才知晓无法享受养老待遇,2024年4月即申请仲裁,完全在一年时效内,证明时效未过。其次,强调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劳动合同中“放弃社保”的条款免除了用人单位法定责任,依法无效,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再者,说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性质、标准差距巨大,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自行参保而免除强制缴费义务,更不能以此拒赔。最后,明确闫某先后在两家单位工作,均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均应按工资基数补缴对应养老保险,无法补缴则应赔偿损失。
在庭审中,毕晓娜逐一驳斥了对方的上诉理由,并提交类案判例强化观点。她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法律强制义务,未缴纳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待遇,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而对方可能会质疑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但毕晓娜凭借对法律和证据的精准把握进行了有力回应。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毕晓娜的代理意见,认定两家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过错,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工资基数和单位应缴比例据实赔偿。改判第一家公司赔偿67031.8元,第二家公司赔偿21694.6元,合计88726.4元。
毕晓娜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用了全面梳理证据、精准分析法律关系、提交类案判例强化观点的方法论,通过对关键证据的挖掘和论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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