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X年,某环保咨询有限公司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情况不容乐观。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款项的支付时间,原告提交的证据也能证实案涉项目已按约定完成。然而,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在被告应支付款项的时间内自己有主张款项的行为,这导致诉讼时效届满,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2019年开始执业的李朝永律师,执业至今在云南昭通地区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余件,其中民商事合同类案件占比约40%,先后办理各类民商事合同类纠纷案406余件。面对这样不利的局面,李朝永律师没有放弃。在二审中,他通过查询被告公司工商内档,确定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身份。接着,通过移动通信公司查询其实名认证信息,确定联系人身份对应,再通过与其通话并录音的方式,重新固定诉讼时效。最终,二审直接改判被告应偿还原告全部合同尾款。这一案件验证了一条重要的诉讼策略,当实体权利与程序障碍冲突时,通过精细化的事实挖掘和证据补强,完全有可能在二审阶段实现“绝地反击”。李朝永律师秉持“专业求精、审慎尽责,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此类民商事合同纠纷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庭审发问策略
在丁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中,丁某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提出了离婚和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众所周知,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若无强势证据,人民法院通常判决不准离婚。李朝永律师作为原告丁某的代理人,在法庭调查中针对被告的回答积极发问。最终,被告陈述了“不离婚只是为了要原告钱”的话语,这直接影响了法官的内心判断。结合双方实际生活的时间长短、支付的彩礼金额等因素,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向原告返还80%的彩礼。
李朝永律师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法学本科,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他兼顾情理,高效处理离婚、抚养权、财产分割等纠纷。此案中,庭审发问成为了“隐形的武器”,不仅是为了查明事实,更是为了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一个有价值的发问,能够将隐藏在表面之下的真实意图“逼”到台前,其证明力远超任何书面证据。李朝永律师没有被动等待法官依据惯例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而是通过主动发问、精准引导,将案件的走向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展现了他在婚姻家庭领域对庭审节奏的掌控和对关键事实的挖掘能力。
行政诉讼中的社会矛盾化解
2022年10月7日,因大永高速公路(永善段)建设项目大寨弃渣场取土、弃渣,永善县墨翰乡大寨村皮家湾社发生滑坡灾害险情,对包含多名原告户在内的29户群众的房屋及居住造成影响。其中20户居民签订补偿协议,其余户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高额安置补偿。李朝永律师代理永某县人民政府出庭应诉。
李朝永律师曾任昭通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财税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现任昭通市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等多个职务。在诉讼中,他通过深入调查核实,查阅政府部门相关处理文件及处理程序,积极配合承办法官明理释法。最终,法院判决政府部门不予赔偿高额安置补偿,仅判决对多名原告的安置补偿申请作出处理。这一案件的成功处理,为今后处理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提供了范本。它证明在法治框架下,通过精细化的事实调查、精准的法律定性以及法院的深度参与,完全可以在不破坏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实现社会矛盾的实质性化解,维护政府公信力与群众合法权益的平衡。
成功代理的吴某贩卖毒品案,是一起极具挑战性的案件。该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达到57628.7克,作案环节完整,涵盖走私入境、中转运输、分销售卖全链条,社会危害性极强,且系多人共同作案,是云南省公安厅重点督办案件。吴某初始被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无期以上徒刑。
李朝永律师带领团队全力投入辩护工作。一方面,聚焦毒品扣押、称量、鉴定等关键程序的合法性开展细致核查,精准研判吴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深度挖掘从宽情节,全程协助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据此形成针对性辩护意见,经多轮庭审质证、辩论及与司法机关的专业沟通,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结合案件全部情节,对吴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成功避免无期以上的量刑结果,实现了精准有效辩护。这充分体现了李朝永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功底,他覆盖全类型刑事案件,既精通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常见案由,也深入研究串通招投标、虚开增值税等疑难复杂经济犯罪。
故意伤害案中的辩护新思路
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是一起普通邻里纠纷导致的故意伤害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获得被害人谅解和解,辩护人与被告人多次与被害人沟通,希望在被告人积极赔偿后被害人能主动谅解和解被告人。然而,被害人以“漫天要价”的方式,在自己受伤为轻伤二级的前提下要求被告人方赔偿二十万元。
李朝永律师作为辩护人,将谅解和解沟通的全过程主动提交至公诉机关,精准有效提交辩护意见。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从轻减轻量刑,且量刑意见得到人民法院采纳,最终判处被告人缓刑。此案从根源上否决了“谁受伤谁有理”的惯性思维,为故意伤害案的办理提供了有效参考。和解不成并不意味着从宽无望,在刑事辩护中,许多律师将“取得谅解书”视为争取缓刑的唯一路径,而本案证明,当被害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时,辩护人应将重点从“促成和解”转向“证明诚意”。通过全过程留痕,将被告人的积极态度固定为证据,即便最终未能达成谅解,司法机关仍可据此认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
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中的三位一体辩护策略
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是在现今偷越国(边)境-诈骗-帮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类型频发环节下的典型案例。马某某系在校大学生,在大学期间提供自己使用的银行卡为别人转账,金额超26万元,最初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
李朝永律师通过对证据的细节把控,与公诉机关沟通案件,建议首先将罪名变更为帮信罪,拟将重罪变更为轻罪,法定刑三年以下。之后,主动在证据中寻找突破点,积极与远在湖北的受害人进行联系,并主动赔偿受害人部分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和解,结合其在校学生的身份,精准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诉机关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本案的成功代理,验证了在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中“罪名辩护+主动赔偿+身份运用”的三位一体辩护策略。通过精准把握罪名界限、主动突破赔偿障碍、充分运用身份优势,李朝永律师在看似“板上钉钉”的起诉案件中,为在校大学生争取到了不起诉的最优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上述案件中,李朝永律师在不同的业务领域都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独特的办案策略。无论是民商事合同纠纷中的诉讼时效突破,还是刑事辩护中的精准有效辩护,亦或是婚姻家庭、行政诉讼等领域的出色表现,都体现了他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专业求精、审慎尽责,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以专业素养与务实作风在云南昭通地区积累了良好的口碑,成为客户信赖的法律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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