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众多法律纠纷中,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一类。马学兵从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合同纠纷等相关案件就办理了290余件,拥有丰富的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接下来,我们通过两个具体案例,看看他是如何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
有一位委托人张X,在法定监护人陪同下,与一家健身公司口头约定了私教训练协议。私教课程共9节,每节280元,张X支付了合计2520元的费用,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张X明确要求健身公司指派王X作为专属私教,然而王X离职了。张X的法定监护人得知后,明确拒绝该公司重新选派教练,并要求退还剩余6节课的费用1680元,却遭到公司拒绝,公司仅同意退还70%的费用。双方协商无果,张X委托马学兵律师提起诉讼,其核心诉求是解除私教服务合同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
这个案件的难点在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证据相对薄弱,且健身公司对于退费问题态度强硬。马学兵做了多年的合同纠纷案件,深知此时证据的重要性。他快速聚焦“私教服务人身属性”这一关键要点,结合委托人提交的收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明确了诉讼思路。同时,他全面整合收款收据、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佐证双方服务合同关系、费用金额及被告违约事实。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口头达成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私教服务基于委托人对专属教练王X的信赖订立,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现王X离职,委托人不同意更换教练,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信赖基础,委托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判决确认双方服务合同解除,健身公司全额退还委托人剩余私教费用1680元,案件受理费由该公司负担。
另一起案件同样涉及合同纠纷,张X为自己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3万余元,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在保险期间内,张X之子李X驾驶该车辆,通过顺风车平台搭载两名乘客,后协商线下付款取消订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路灯杆损坏。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用于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理赔,并要求张X签署放弃理赔确认书。张X委托马学兵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89200元、路灯修复费10800元及评估费、诉讼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X使用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的行为是否改变车辆非营业使用性质,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案涉行为属于营运,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同时对车辆损失评估价格及路灯修复费提出异议。马学兵律师凭借在保险合同纠纷领域丰富的经验,深入拆解案件关键要点,构建核心辩护逻辑。他指出,顺风车的本质是互助拼车、分摊通勤成本,与以盈利为目的的网约车营运存在本质区别,李X的接单时间、路线均与上下班通勤高度契合,未改变车辆非营业属性;事故当天虽取消平台订单,但仍按原行程接送乘客,未超出合理通勤范围,不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车辆损失评估程序合法、机构具备相应资质,评估结论应作为定损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核心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75820元及评估费5500元,累计获赔8万余元,路灯修复费因法律关系不同建议另行主张。
律师价值
在这两个案件中,马学兵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健身私教课退费案件中,他精准定位核心诉求,高效梳理案件脉络,强化证据支撑,破解了因未签书面合同带来的维权难点,高效推进诉讼流程,确保案件顺利进行,帮助委托人成功追回全额退费。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他精准界定法律边界,打破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逻辑;全力捍卫投保人权益,推动车辆损失评估并固定核心证据,论证定损价格的合法性;彰显专业理赔维权能力,运用相关法律精准把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有效反驳保险公司的不当主张。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会注重合同的履行基础和当事人的信赖关系,当一方的根本信赖基础丧失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保险合同纠纷,法院会严格审查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依据事实和法律准确界定行为性质,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结尾
回到中提出的困惑,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到,在面对健身私教退费和车辆保险理赔等法律难题时,马学兵律师凭借精准定位、证据构建和法律适用等优势,成功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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