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原告正常骑行电动车时被被告一驾驶的电动车碰撞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被告一负全责。被告一是被告二雇佣的外卖配送员,事故发生在其工作期间,被告二为其在被告三处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起诉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己方面临保险公司拒赔部分费用、部分损失证据遭质疑的困境。
此时,吕泽宇律师接手此案。他已独立承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余笔、婚姻纠纷20余笔、民间借贷等民事案件共计百余笔。吕泽宇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原告收集并固定证据,他逐页审查医院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发现病历中部分用药与本次事故关联性存疑,通过与主治医生沟通验证,确定部分用药非必要,这使后续诉求金额更精准。接着,他仔细比对医疗费票据的日期和金额,发现有一张票据日期与事故发生时间不符,经向医院核实,排除该票据,避免不合理索赔。之后,他核对误工及护理证明,发现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缺乏银行流水支撑,及时让原告补充,增强证据效力。
在比对证据笔迹时,执业5年比对过上千份各类单据的吕泽宇律师,发现部分误工证明上的签名笔迹有差异,通过联系单位核实,确认存在代签情况,重新获取有效证明,为后续索赔提供有力支持。
查证停工记录时,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吕泽宇律师,发现被告二提供的考勤记录与外卖平台订单记录有出入,通过调取平台后台订单时间戳验证,发现被告二记录有误,这为确定被告一工作时间提供关键依据。
最终,山西省忻州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三在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7306.87元,被告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3264.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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