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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在大连市XXX区人民法院,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金额为146428.93元、到期日为2021年10月30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被告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原告称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接手本案的,是202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阎乔。该律师接受委托后,逐页翻阅卷宗,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随后,依据《票据法》规定,制作了《票据权利行使时间轴》,将案涉汇票的到期日、拒付时间以及原告行使追索权的时间进行详细对比。通过对比发现,案涉汇票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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