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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第三人谌某某介绍,魏某到四川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xx电力改造工程项目从事电工工作,约定薪资500元/日。20XX年XX月XX日,魏某工作时被电绳线打中腰部受伤就医。因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魏某为申请工伤认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辩称魏某系第三人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肖康。该律师迅速梳理案件关键事实时怀疑,即便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由第三人发放,也可能认定劳动者与总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了查证,律师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构建仲裁策略。首先审查主体资格,确定公司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魏某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接着分析从属性特征,发现魏某工作内容属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工作地点在公司承包工地,受公司及现场管理人员管理;还关注举证责任分配,发现公司主张项目已分包却未提供任何分包合同、转包协议或支付凭证。
仲裁庭审中,律师提交了招投标详情截图、银行交易账单、工友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回执四组核心证据。针对公司“项目已分包”的主张,律师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即便分包,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仍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肖康律师在民商事领域已承办案件逾200件,其中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案件占比约50%。他认为在这类建筑领域工伤认定前置程序案件中,深入审查证据、精准把握法律规定是关键。他计划构建一套针对此类案件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以更高效地处理类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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