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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在被告XX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伤残评定标准不符、格式条款已公示、应按保险比例赔付为由拒赔残疾赔偿金。一审原告胜诉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主张一审适用伤残标准错误、赔偿计算方式不当。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尹杰。该律师怀疑保险公司在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上存在问题。为核实这一怀疑,律师逐页翻看保险合同,用红笔标记出关于伤残评定标准等限制性条款。同时,律师致电司法鉴定机构,核实鉴定所采用的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制作了《标准对比表》,将保险合同约定标准与实际鉴定标准进行对比。
经过查证,律师发现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未举证证明就伤残评定标准等限制性条款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且一审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合法有效。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尹杰律师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领域,长期积累了对格式条款审查、伤残标准认定等方面的经验。他认为,在保险纠纷中,细致审查合同条款和鉴定标准是关键他打算构建一套保险纠纷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为更多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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