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卢扬超已处理过多起合同纠纷案件。此次接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极具典型性。
原告许某在201x年10月通过转租方式承租了被告何某位于佛山市某区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注册成立了公司。然而,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许某在2021年4月完成搬迁,但与房东何某就拆迁补偿款分配一直协商不成。何某已与政府签订《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取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却拒绝向实际使用人许某支付其应得部分。
许某委托卢扬超律师代理此案。卢扬超接手案件后,面临诸多难题。首先,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导致租赁合同无效,许某的权益主张缺乏直接的合同依据。其次,何某拒绝提供《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使得许某一方无法明确补偿项目和金额。
针对这些难点,卢扬超展开了一系列破局行动。他先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许某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某主张全部补偿权益。接着,他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了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然后,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某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最后,针对何某提出的“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卢扬超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经过卢扬超的努力,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某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最终判决被告何某向许某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卢扬超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确权定性方面,尽管合同无效,但他通过梳理事实租赁关系和实际投入,成功确立了原告的补偿请求权基础。在证据攻坚上,主动申请法院调取政府补偿文件,打破了被告拒不提供评估报告的僵局,为案件的推进提供了关键证据。精准计算环节,他结合测绘数据与政策标准,科学核定租用面积及补偿比例,避免了简单按合同面积主张导致的败诉风险。在平衡说理时,在合同无效的背景下,以“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说服法院支持部分安置与停业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客户利益。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租赁合同,通常会认定为无效。但实际使用人在房屋拆迁时,若能证明其实际投入和损失,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补偿。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合理分配拆迁补偿款。
结尾
回到最初的困惑,当遇到厂房拆迁补偿分配问题时,实际使用人并非没有权益保障。卢扬超在本案中展现出梳理关系、调取证据、精准计算的优势,为实际使用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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